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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处罚金额再创新高!逃汇、非法结汇、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

王志毅 金子恒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3-11-28


本文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 金子恒,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近日,各地外汇局公示多条处罚信息,严惩外汇违规行为。其中多条个人、企业处罚金额再创新高:

  • 个人违规案例,陈**(湘汇检罚字〔2021〕第6号)逃汇,被处3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企业违规案例,美福佳业(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汇检罚〔2021〕2号)因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构成非法结汇,责令该司对非法结汇的资金予以回兑,处罚款2806.83万元。

  • 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芜汇检罚〔2021〕1号)因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2.53万元,处罚款1010.23万元。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 2021年12月17日,外汇局湖南省分局(湘汇检罚字〔2021〕第6号),陈**逃汇,被处3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此前个人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依据《外汇管理条例》39条处罚定性为"逃汇“,处罚金额均达不到千万级别,此次个人陈**逃汇,被处罚3200万元,处罚金额再次创下新高。


当然了,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作为企业处罚的重灾区,千万级罚单频频出现:


  • 2019年,跨境三方支付机构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被处2943.26万元罚款。而网银在线正是京东旗下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大额处罚,网银在线向《中国经营报》回应称,

该事件系2017年网银在线因部分商户准入环节出现疏失,造成个别外部不法商户利用相关交易通道进行违规交易。“该业务内部排查发现问题后已全部关停,商户全部清退。”

此外,网银在线表示:公司对业务管理进行严肃反思和整改,对给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网银在线支持、拥护、认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并真诚感谢监管部门的指导。

从官方回应可以看出网银在线因为未做好KYC(了解你的客户),被不法商户利用为资金出境的通道。外汇局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39条,处罚定性为俗称的“逃汇”,按照违法金额来处罚,所以出现了被巨额处罚的情况。


  • 2021年7月29日,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京汇罚〔2021〕11号),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2375.4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而发行QDII产品的中信信托也一并被处罚:

根据外汇局的此次处罚情况,保利文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处罚原因在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认为本公司在2019 年通过中信信托 QDII 项目投资数字王国集团有限公司(00547.HK)定向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在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境外前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这次处罚有其特殊之处,该笔交易虽然没有做发改委的ODI,却是用了正规金融机构的QDII额度的,但仍被认定为逃汇,原因不得而知。一般认为,QDII和ODI是并列的平行关系,QDII多用于海外二级市场投资,而ODI更多用于境外投资新设或者并购企业。

  • 2018年,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依据《外汇管理条例》39条处罚,被处罚3959万元。


  • 2017年,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私自买卖外汇;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警告并罚款2602万元。从处罚依据看《外汇管理条例》48条企业最多处罚30万元,只有依据39条“逃汇”、45条“非法买卖外汇,才会处罚千万级别。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 第四十七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 

  • 第六十二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 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 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见附 5)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 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 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 单”告知书》(见附 6)予以告知。 

    (二)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 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 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结汇、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或者意愿结汇制使用外汇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支付结汇制在提供真实性材料后直接办理结汇并划入境内交易对手账户,而意愿结汇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不需要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待人民币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时再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明确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 2021年12月16日,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厦门汇检罚〔2021〕2号),美福佳业(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构成非法结汇,责令该司对非法结汇的资金予以回兑,处罚款28,068,313.60元人民币。


  • 2021年12月15日,外汇局安徽省分局(芜汇检罚〔2021〕1号),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2.53169万元人民币,处罚款1010.238031万元人民币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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